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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时号牌使用次数3次变2次 每张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天

  日前,市民童小姐给本报来信咨询,她想要买一辆一直看中的小轿车,并且准备在五一假期时,与家人一起自驾旅游。自己也一直在积极拍牌,但听说从上周开始,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未上牌的机动车办理临时号牌都发生了变化,所以迫切地想了解有哪些变化,办理手续是否也有所调整?

  据了解,车主购车后还未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必须申请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按照以往的条例规定,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两种,一是辖区(本市辖区)内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15日;二是,跨辖区(本市辖区)临时行驶,每次不超过30日。且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但根据本月25日出台的“新条例”的第22条的规定:公交机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现在不论是申请辖区内行驶或跨辖区行驶的机动车临时号牌,单次使用期限已全部更改为15天,且一辆车从原先可拥有三次临牌申请核发的机会,减少为二次。“新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若临时号牌过期,再违法开车行驶的话,将依据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200元,记12分,扣留机动车。

  而在申请临时行驶号牌的手续方面,基本没有变化,车主自行办理的手续和过程也并不繁杂。需提供的材料有: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带齐所需证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或各交警支(大)队车宣科窗口就可办理,临时号牌一张收费为5元。具体的办理地址可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sh.122.gov.cn)服务导航栏目内查询。

  同时,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此外,随着沪牌拍卖条件、人数的日益艰难和增多,本报也希望市民们可以先取得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以免陷入“有车想开却无法开”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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